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4月初遭公懲會以未據實申報財產、迴避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等理由,記申誡處分。但監察院訴願委員會事後撤銷對翁啟惠未據實申報財產的裁罰處分,翁提出再審,並說「名譽對我來說,就是第二生命。」公懲會18日宣判,駁回他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決,仍處申誡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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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檢調單位2016年間偵辦生技類股股王「浩鼎生技」公司高層是否涉嫌內線交易,認為翁啟惠先在2011年接受美國的舊識、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的提議,以浩鼎1500張技術新股,作為交換中研院研究成果的對價;另外翁在2012年中研院長任內,以女兒當人頭收取張念慈行賄的3千張、市值9300萬元的浩鼎股票,並將中研院醣分子研究成果轉交給浩鼎。檢方因此依照2個《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起訴翁啟惠。
檢方起訴翁啟惠後,監察院進行調查,並在2017年9月間彈劾翁啟惠,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調查。公懲會審理後認定翁啟惠不實申報、未利益迴避等2違規事實,並在4月3日宣判,決議懲戒翁啟惠申誡。但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卻在5月間寄出公文,指稱翁啟惠的不實申報部分經訴願後,委員會決議撤銷對翁啟惠的裁罰。翁啟惠認為公懲會根據已經撤銷的訴願決定,對他做出懲戒,明顯有疑問,因此向公懲會聲請再審,公懲會也在本月初公開審理本案。
翁啟惠當時表示,「名譽對我來說,就是第二生命,我完全無法承受錯誤的懲處所帶來的傷害。雖然申誡處分對一般人來說是最輕微的處分,但這申誡的理由,其實是不存在的,完全背離事實,所以我會力爭到底。」全案於18日宣判,公懲會駁回翁啟惠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決,仍處翁啟惠申誡。
公懲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士林地院對於浩鼎案的無罪確定的判決書中寫道,翁啟惠2011年間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持有800張浩鼎股票,之後賣出271張,當時負責保管與執行買賣股票匯款、報稅事宜的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特助張穗芬在文件上註明「應由翁啟惠繳納稅額」,而翁啟惠2013年在美國也確實申報了這筆賣股票的個人所得,顯見這批以鄭秀珍名義持有之浩鼎股票實屬翁啟惠所有。因此公懲會認為原審認定無誤,駁回翁啟惠再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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