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貪小便宜也可能會得不償失!去年新北市全家便利商店的女員工范雯雯,撿客人不要的點數占為己用,換得2支價值80元的海棉寶寶可動筆,被店長徐國原發現後提告,依業務侵占罪將她起訴。女店員不滿因小事被告,不願和解,法官認為女店員毫無悔意,判她6個月未緩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為80元的2250倍。
范女4月時涉嫌將客人不要的貼紙占為己用,兌換開跑首晚就集滿60點,可以換2支「海綿寶寶趣味可動筆」,其他員工起疑,店長也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發現她利用職務之便,7度拿走客人不要的點數,依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規定「顧客不要點數,應繳回總公司」,員工不得將集點貼紙占為己有,才告范女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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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雖認罪,但堅稱是「客人不要,我才拿。」拒不道歉,又不滿店長因小事告她。法官考量范女經濟狀況,好意提出以8000元作為賠償,店長答應時,范女又要求店長要將錢捐做公益,兩人和解不成,法官認為女店員毫無悔意,判6個月未緩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