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萱/高雄報導
女子「花花」(化名)和「阿珠」(化名)長年結怨,而她也多次在臉書辱罵對方「人妖」,甚至還直接將照片公布出來,之後還辯稱說,會叫對方人妖,是一種讚美,行徑相當誇張。對此,合議庭不採信其說詞,分別依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她拘役20日、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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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花花在2016年到2017年間,曾多次在社群軟體發文辱罵阿珠,「整型變化過渡期的人妖樣也變得這樣漂漂亮亮的」、「有弱智在搞我,我等等會朋友截圖給我,那個欠巴的」、「妳腦殘程度全台灣 No.1」、「妳個拜尺弱雞,妳連一坨屎都不如」、「妳看我版面滿滿都砲轟妳,因為妳白目啊」。
阿珠得知後認為,花花的行為已經種侵犯到她的權益,因此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但花花則辯稱,會稱阿珠「人妖」,是一種讚美,但法官勘驗對話前後文判斷,認定花花的言詞含有貶意,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此外,由於花花在辱罵阿珠時,還附上對方的大頭貼、對話紀錄,還聲稱「看看2年來的整形技術」,這行為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法官審理後,依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分別判花花拘役20日、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萬元、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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