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國民黨苗栗縣銅鑼鄉長李瑞廷,競選期間因其團隊曾姓總幹事涉嫌替他買票賄選而被起訴,李瑞廷也被提當選無效之訴;雖李抗辯實際上曾男未參與競選活動,僅掛名是總幹事,但苗栗地方法院不採信,一審判決李瑞廷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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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銅鑼鄉長選舉時,李瑞廷以5668票當選銅鑼鄉長。落選人謝昌年對李提出選無效之訴,主張李瑞廷競選團隊的曾姓總幹事於選舉期間涉嫌買票,在2018年10月交付1萬7000元給李姓樁腳,其中5000元為樁腳費,其餘以每戶3000元向選民買票支持李瑞廷當選。
李瑞廷否認自己有買票一事,辯稱他為拉高聲勢及增加人氣,才援用縣長銅鑼競選總部組織架構及成員,其中曾姓總幹事只是掛名,並未參與其競選活動。
但法官調查後認為,李姓樁腳已明確指證曾男交付賄款及樁腳費用,請託幫忙買票,且曾、李無私怨,也無金錢借貸關係,且投票日前2人有數通通聯紀錄,認為李姓樁腳證詞具可信性,故未採信李瑞廷辯詞,並認為曾姓總幹事為李競選團隊之一,向選民買票,應是得到李瑞廷的授意、同意 、默許或容認,因此一審判決李瑞廷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