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1名張姓男子,日前收到1張在國道上違規的罰單,違規事由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非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行速90公里」,依法處罰3000元;張男不平的表示,就是因為經過這路段時,看到警察在拍照,才會下意識的去踩煞車,沒想到就是這瞬間被拍到,實在讓人難以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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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張男表示,自己開國道4號已經行之有年了,都知道哪個路段會有測速照相,以往只有超速被罰,像這樣龜速被開單倒是第一次碰到;6月28日上午10時許,他開車行經國道4號7.5公里處,此路段限速100公里,自認速度也不慢,且遠遠就看到警察在一旁測速照相,因為怕超速,所以踩了煞車,結果卻因為這樣被開「龜速」罰單;張男怒批,難道都沒有彈性嗎?只靠瞬間一張照片,就可以說影響交通嗎?
國道3隊交通組長張弘杰表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張男當時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行駛內側車道,違規行為屬實,值勤警員依法舉發,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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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苗栗監理站長蘇淑賢也說,國道警察開單,不會只單憑一張照片就認定違規,民眾若不服可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訴,監理單位也會函請舉發單位提出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