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水泥等4大空汙場所要設「風險評估專員」 違規最高罰200萬

▲漁港,東港,空汙,工業污染,林園石化工業區,石化工業,空氣污染。(圖/記者謝婷婷攝)

▲鋼鐵、電力、石化和水泥業4大場所將列入首波納管名單。(示意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環保署今(6日)修正發布「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也就是未來空汙場所沒有設置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將開罰20萬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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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因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汙染防制法(空汙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汙染物的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所以配合修正本辦法,修正過程也參考「廢(汙)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以期環保專責人員管理方式一致。

環保署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設置規定及其應從事的業務內容,以及與現行空汙專責人員或其他類(水、廢、毒)專責人員互相兼任的規定;強化專責人員設置及代理制度,並明定禁止的行為及業者的管理責任;明確處罰業者及專責人員的要件,使專責人員的管理制度更完善。

環保署說明,第一階段會先將鋼鐵、電力、石化和水泥業4大空汙場所列入納管,並規定必須在110年8月1日前設置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到時若沒按照規範,就會直接開罰最少20萬元,最高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