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市潘姓擇日師與劉姓婦人有感情糾葛,女方卻在2016年10月間於他的工作地點淋汽油自焚,自己為了救人全身也受到61%的燒燙傷,由於經濟陷入困頓,這才決定提告向劉婦的張姓女兒求償417萬元。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整起事件是婦人不肯放棄點火,才會導致打火機在爭執過程中掉落,進而造成潘男受傷,因此判女兒必須賠償316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潘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劉婦2016年10月16日先在某加油站購買汽油,隔天再騎車來到他工作的擇日館理論,當時自己正在跟林姓友人聊天,劉卻要求朋友到屋外的機車上等候,兩人隨即發生爭執,「我不願再多談,就獨自走到屋外,她卻在屋內高舉一個白色容器,往自己身上淋汽油,準備引火自焚,我見狀馬上返回屋內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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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男表示,劉婦怎麼樣都不肯放開左手的打火機,還執意要點燃,雙方在一陣拉扯中導致打火機掉落,火勢很快燒到兩人身上,最後不僅房子燒毀了,女方也當場窒息死亡,自己則是全身受到61%燒燙傷,至今仍未恢復健康,加上經濟狀況已經陷入困頓,這才決定向對方的女兒提告求償4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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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張女(劉婦女兒)答辯,母親是在走出擇日館之後才往身上淋汽油,是潘男上前推擠導致打火機掉落,根本就是自招危難,母親的行為與他受到的傷害並沒有因果關係,「況且他明知媽媽已經引火自焚,應該向消防人員求助滅火,而不是以肉身撲上,受到傷害是他自己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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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找來當時人也在場的林姓友人說明,他證稱,當天自己才坐下聊沒幾分鐘,就看到一名女性(劉婦)騎機車過來,手上還拿著一個裝有白色塑膠桶的塑膠袋,「我以為是要來問事,她卻突然叫我出去,我出門後就聽到她在吼,接著潘男走出來,她就馬上把門反鎖,並把塑膠桶裡的液體往身上淋。潘男進到屋內想把她拉出來,我沒有注意到是誰點的火,只有看到打火機掉在地上,火瞬間就燒起來了。」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證人在起火前看到潘男試圖要把劉婦抱出屋外,女方卻不肯鬆手,兩人是在肢體碰撞間導致打火機掉落,因此認定男方的傷勢是劉婦的過失所致,最後裁定女兒得賠償31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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