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韻如/台北報導
楊姓女子生下兒子後,瞞著施姓丈夫,拿著對方的印章盜蓋在姓氏約定書上的父親簽名欄位上,將兒子的姓氏登記為「從母姓」。施男得知後氣炸提告,台北地院也依偽造文書罪判楊女4個月徒刑。然而,楊女不服提上訴,高院則考量她已與施男達成和解,且願意到施家的祖先牌位前燒香道歉,並賠償15萬元,雖維持原判,但諭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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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楊女2017年1月22日在新北板橋一家診所產下第二胎,且是名男嬰,隨後她在診所出具的出生證明書下方蓋上施男的印章,表示她已與丈夫約定好兒子「從母姓」,並在同年2月2日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而不知情的承辦員也將楊女兒子的姓氏登記為「楊」。
然而,施男發現後氣炸,憤而提告,並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妻子懷孕、分娩,也從未授權兒子從母姓。對此,楊女則說,施男曾答應她之後所生的小孩都要從母姓,且因施男在外欠債,因此將身分證、印章等物都交給她,她懷孕時也有告訴對方,對方還叫她自己去辦出生登記,她才會這樣做。
楊女的辯護律師也提到,施男是以入贅的方式住進楊女家,若依照風俗民情,入贅所生的小孩就要從母姓。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若楊女沒有告訴施男懷孕,施男怎會與她約定兒子從母姓?且根據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顯見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的約定,不是夫妻間日常家務代理的範圍,應有父母雙方明確約定。此外,就算施男是入贅,但子女也不當然從母姓,但楊女卻沒有取得丈夫同意就擅自登記兒子姓氏,因此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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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事後不服上訴,她表示,收到一審判決後知道自己有錯,且事後也與施男達成和解,還願意到施家祖先牌位前上香道歉,也會賠償15萬元。高院審酌她的經濟狀況,再加上施男也同意不再追究,雖維持原判,但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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