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地方政府因社會福利有限,往往會給身心障礙者「分級」,把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但判定的標準卻引起爭議。新北1名女童因患亞斯伯格症,領有輕度身障證明,不料她的雙親請領身障停車證時,遭新北社會局以女童行動無礙拒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女童雖好手好腳,但若不在父母陪同下,便無法於陌生環境行走100公尺,判女童雙親申請合理,新北社會局應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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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雙親於2018年5月3日向板橋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新北市衛生局參考台大醫院鑑定,判定女童符合「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等服務」的需求標準,卻不符合「行動不便」認定;女童雙親不服提起再議,幾經來回後,新北社會局仍於2018年8月28日以女童未符合「行動不便」,拒絕核准他們身心障礙車位服務。女童父母事後提起行政訴訟。
新北社會局認為,女童雖患有亞斯伯格,但對行動無礙,是否符合身障車位申請,應依她近30日的生活常態為準,並以是否能在平坦地面行走100公尺為標準判定;另身心障礙車位本是為行動不便者設立,卻因現行條文認定過於寬鬆,導致車位常被肢體健全的人占用,反而讓真正需要的人用不到。
新北社會局認為,亞斯伯格症狀為注意力不佳、活動量過多,並影響社交功能及語言認知發展,這些症狀均與身體能否自由行動無關。
訪問員到早療復健中心視察,醫師指出女童有衝動型過動症及自閉症,情緒較無法控制,受挫時常以大哭及尖叫反應,且個性較為自我,如突然不願上課或上下車,無論父母如何溝通或嚴厲責備接無法改變;父母更表示,女童不僅難以適應大眾運輸,甚至連搭自家車輛在不熟悉的地方下車,她都有「不願下車」或「失控跑掉」的可能;女童出去時若沒有父母拉著,就無法單獨走到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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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新北社會局僅考量女童肢體健全,卻未充分考慮保護兒童及女童因心理障礙所造成的「行動不便」,依照女童現況,偶爾、經常甚至全部活動能力有困難,判社會局應核准女童父母申請身心障礙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