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嘉義市一對吳姓夫妻經商有成,卻涉嫌私下利用兩岸貨幣需求匯兌洗錢,帳本上收取、支付的金額高達80餘億元。當檢方19日上門搜索時,在吳男陳姓妻子的娘家扣得2.4億元的現金。豈料,吳男被起底是嘉義某國小的「低調大善人」,除了贊助蓋涼亭之外,還出獎學金幫助弱勢孩童。檢警認為2人嫌疑重大,向嘉義地院聲請羈押;但法官卻認為,目前跡證無法認定是吳、陳透過違反《銀行法》的犯罪所得,且逮捕程序也不符合準現行犯逮捕要件,因此予以駁回、當庭釋放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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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40多歲的吳姓夫妻檔經營材料貿易起家,但自2017年12月起,卻利用兩岸資金匯兌需求,以「每兌換人民幣100萬元收取新台幣2000元手續費」為代價經營地下匯兌公司,2年下來經手金額高達80餘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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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吳姓台商供稱2.4億餘元現鈔是在中國合法經商、變賣房產的所得,只不過是經地下匯兌方式匯款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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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獲悉後兵分多路前往台北市和平東路、嘉義市及嘉義縣等處執行搜索,並於陳女位於大埔鄉的娘家查獲2.4億元現金,千元大鈔綑綁裝袋後塞滿客廳,讓現場員警點鈔、搬鈔到手軟。檢警認為,吳姓夫妻涉犯銀行法,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法官認為不符準現刑犯逮捕要件,當庭釋放。
法界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於(準)現行犯的規定過於寬鬆不明確,沒明定時間要件,才會出現院、檢認定上不同調的情況。曾任查緝黑金專組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若嘉檢要提抗告,可能要提出明確的匯款水單紀錄,不過,如果是程序上出了問題,那就「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