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若涵/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阿義(化名)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年僅14歲的少年小正(化名),竟藉機猥褻小正,還拍攝小正赤裸下半身的照片、影片。台中地方法院判阿義有期徒刑2年6月,阿義不服決定上訴,但遭到證人打臉,二審將全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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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阿義2016年5月間在網路社團認識未滿14歲的小正,7月下旬於小正前往苗栗親友家旅遊住宿時,也前往對方落腳處,沒想到他竟趁著小正洗澡時,假裝與他嬉鬧,藉機用手機拍下小正的裸體照2張,小正的生殖器官也入鏡。
事隔3個月,阿義到小正的住處,又假藉嬉戲的方式,使小正失去防備心,在房間內拿著手機拍下小正光屁股的照片、影片。事後小正母親得知此事,怒而報警處理。
阿義吃上官司後坦承有拍攝照片,但辯稱是小正要求他幫忙拍游泳的樣子給朋友看,拍完覺得不妥就刪除了;第二次拍攝則是在玩鬧,稱小正自己用手拍打屁股,說會放屁,叫自己拍下影片,後來拍完也刪除影片了,至於拍攝用的手機則已經摔壞丟掉了,無法提供鑑定。
但事發時在場的小正表弟卻在警訊中2度證稱,「看到阿義直接把小正的屁股給扒開,然後又拍照還有錄影」,還曾在浴室看到阿義撫摸小正的生殖器,並且拍攝身體,直接打臉阿義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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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雖然阿義用「沒有扣案照片或錄影檔案,無從判斷是否猥褻」為由提起上訴,但本案2次都有目擊證人小正表弟在場,阿義也承認有拍攝小正用水龍頭沖生殖器、掰開屁股放屁等內容,足以認定是猥褻內容無誤,將他的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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