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男子呂新生82年持刀搶雜貨店、砍傷老闆,因承辦法官林丁寶、檢察官王秀灑、檢察官王家春疏失,害他被多關5年多,呂男因此獲冤獄賠償513萬;台北地院上周五判決王秀灑、王家春均各賠償國家30萬元,而林丁寶先前以30萬元與新北地院和解。
現年60歲的呂新生,82年9月14日晚間持菜刀至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住處附近雜貨店行搶,砍傷老闆李炳南,觸犯《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的「強劫殺人罪」,但他只得手5包長壽菸及現金1105元,且被害人未死可減刑,被板橋地院(現改名新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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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83年上訴到高等法院,呂決定撤回上訴,但依法判無期或死刑為強制上訴案,無論被告是否上訴或上訴後撤回上訴,都必須送最高法院,承辦法官林丁寶卻直接將案件視為判決確定,交給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板檢檢察官王家春執行。呂新生遭羈押、執行13年後,95年聲請假釋時,獄方赫然發現全案尚未判決確定,高院重新審理此案。
由於《懲治盜匪條例》已在91年廢止,法官依《刑法》殺人未遂罪判呂8年徒刑,但他已服刑13年多,被多關5年多,因此向板橋地院聲請冤獄賠償513萬元獲准。板橋地院認為法官與兩位檢察官應賠償513萬元的3分之1,向3人各求償64萬餘元,其中林丁寶以30萬元庭外和解。
北院上周五判兩位檢察官應各賠償新北地院30萬元,這是司法史上政府首次向失職司法官追償冤獄賠償金勝訴案例。王秀灑的律師表示,將在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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