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新竹縣一名程姓女騎士等紅燈時超過停止線且抽菸,被警方一路追進住家社區中庭實施酒測,測出酒測值超標達0.62毫克。但法官認為,員警違法搜索取得證據,有害基本人權,不容許以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方式取證,要警員當心生警惕,深引為誡,勿任意侵犯人民權利,因此判程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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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根據警方製作的「職務報告」,2016年9月17日晚間,張姓小隊長和姚姓警員執行取締酒駕勤務,8時20分行經竹東鎮中興路三段與三重路口(東往西方向),遇紅燈停於路口,發現程女超越停止線並抽菸。
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當下員警說「幹嘛啊、點菸ㄟ」、「等一下公危起來,可能就把她攔下來看一下」。警方查了資料發現車主是女的,但當下誤把程女認成男生,「應該不是車主,車主是女的。是他嗎?看是男的,車主是女的耶。」
根據職務報告內容,當下燈號變為綠燈,警方示意該機車停車受檢;但程女未停,一路騎到社區中庭停車。員警追到中庭,告知對方違規時發現酒氣濃厚,經酒測酒測值為0.62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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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程女否認有公共危險犯行,「我認為我被違法盤查,我強烈質疑警員是違法跟蹤我到我的住處。」員警證稱,「我從被告停車的動作就合理懷疑她有喝酒,因為她停車的動作不穩妥、人不穩。」
但新竹地院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被告停等紅燈時並未有明顯不穩妥情形,綠燈起步後亦無出現左右搖晃、偏移或蛇行等異常行車動作,無其他客觀跡象顯示被告有疑似酒駕。
法官認為,兩名員警明知被告騎車時,實際上未已發生危害,亦未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行為,或有何犯罪嫌疑,即起意跟車查證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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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且員警明知實施酒測場所限於在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道路,但卻在未有令狀下,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即進入被告住處社區中庭內,加以攔查實施酒測,所為已違反法定程序,屬違法所取得證據,有害基本人權的受充分保障。
法官表示,本院深刻體認酒駕是國民所深惡痛絕,實無從予以寬貸,惟法治國家的刑事證據法則,要求必須在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前提下,發現實體真實,不容許以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方式取證。
法官認為,本案預防、抑制警員違法取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警員當心生警惕,深引為誡,勿以違反法定程序方式任意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判程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處600元罰鍰。
《ETtoday新聞雲》貼心提醒:抽菸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