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王姓宅配送貨員從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一共遺失8件貨物,依照規定必須簽署貨故扣款同意書,但他認為自己不是故意弄丟包裹,因此拒簽。而黃姓主管受到高層壓力,不得已代簽8次,還蓋上13枚指印,最後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士林地院法官判處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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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王男在工作5個月內一共遺失8件貨物,導致公司損失3990元、1480元、1980元、1980元、1980元、1400元、901元、3360元,共計1萬7071元,按照公司規定,損失的金額將從送貨員的薪資扣除,除了要通知本人之外,還得填寫貨故扣款同意書。
不過,王男認為自己並非故意遺失貨物,表明不願意賠償,也不會簽立同意書。身為主管的黃男礙於公司高層壓力,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在貨故扣款同意書上簽名、蓋指印,直到王男發現遭扣款,向公司調閱資料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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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黃男與檢察官已在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最後依偽造私文書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刑期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