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黃姓男子12年前與當時的女同事發生關係。女方去年提告性侵,法院審理時,認為女方比黃男還要高大,而且當時女方穿著小腿合身的窄管牛仔褲,黃男不可能一手架住女方雙手後,使用另一隻手脫掉女方的合身牛仔褲,女方必定配合脫褲,才發生關係。因此法院判決黃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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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告指出,她與黃男為前同事,2007年1月間,黃男晚間邀請她看電影,看完電影後,黃男開車送她回家,並藉故進入女方屋內。2人聊天時,黃男突然將她撲倒在沙發上,並以單手控制她的雙手,再以另一隻手將她穿著的牛仔褲向下拉扯。期間她雖然不斷扭動身體、掙扎、尖叫並哭泣哀求黃男停止,但黃男置之不理,性侵得逞。女方事後告知當時的男友與公司主管,最後在去年提出性侵告訴。檢方依照女方指控,對黃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黃男主張雙方間早有曖昧,當時情投意合,女方雖穿著合身牛仔褲但仍配合脫褲,發生關係,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一審法院最後認定,「女方身材並非弱小,甚至高大於黃男,何以女方在被黃男親吻之際,未立刻予以制止或逕行起身離開現場?究竟女方與黃男2人間,是否有黃男所稱的曖昧關係或情誼存在?」頗有疑問,因此判決無罪。
女方上訴二審,還是主張當時被黃男壓制在沙發上,黃男以左手架住她的雙手,並以右手將她合身牛仔褲脫掉,自己也單手脫光下半身,性侵得逞。但高院根據女方供詞,認為黃男「身材非高、雙手長度非長,又係將女方強壓在沙發上,並已將左手施力於將女方兩隻手腕倒扣在頭上方之情況,黃男僅能用剩餘之右手解開女方牛仔褲扣子,將其合身之牛仔褲往下拉,衣服往上掀,……又要把黃男自己褲子扯下來。」
高院更進一步說「依常情,在此連續之過程中,倘非女方放任或作出相應配合動作,實難想像黃男可以在對女方壓制力量不鬆動之情況下,僅以單手即可施力強脫去女方合身之牛仔褲及內褲,並把自己之內外褲子扯下來……」另外高院也認為女方說詞多次反覆,再加上前同事也作證說2人經常打打鬧鬧,似有曖昧。高院最後仍認定2人間發生關係,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仍判決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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