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韻如/新北報導
張姓老翁入住新北一間老人長照中心,卻在吃飯時被一塊2.5公分的肉塊噎住喉嚨,當場呼吸困難失去心跳,救後成了植物人,住院9個月後離世。事後,張翁的妻子主張長照中心應提供細碎、流質等食物給丈夫吃,認為蘇姓負責人應負過失責任,求償157萬元,但新北地院認為張翁平時能自行進食,並對餐點無特別要求,長照中心也沒有延誤就醫,因此判張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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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張翁2017年1月30日中午12時許在長照中心用餐時,不慎遭到1塊2.5公分大的肉塊噎住,導致他呼吸困難,並失去呼吸心跳,經送醫搶救後,因長時間腦部缺氧,成了植物人,並在同年10月28日死亡。
張妻事後對長照中心提告求償,認為蘇姓負責人明知新北市政府有規定,長照中心提供食物質地應符合服務對象的生理需求,例如細碎、軟質、流質、管灌等食物,但卻提供固體食物給張翁吃,害他被噎到後死亡,因此蘇姓負責人應該負起相關責任,求償醫療、看護、喪葬、精神慰撫金共157萬6826元。
然而,蘇姓負責人到庭後辯稱,張翁是自行進食時發生食物哽咽,進而引發缺氧性腦病變,最後成了植物人,而刑事部分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就代表自己並沒有任何監督不周而有業務過失的情形,且張妻求償為負舉證責任,因此訴請駁回。
此外,長照中心的護理師及看護也出面證稱,張翁在案發前可以自行推輪椅去想去的地方,也可以自行表達有何處不舒服,更可以自行進食、飲水。事發當天,看護發現他臉色慘白後,也立刻就對他進行CPR,急救人員也表示,當時張翁已無意識,口中也未查到異物,直到到院後,醫生進行插管才發現呼吸道有肉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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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長照中心發現張翁異狀後,一直到送醫急救的過程中,並無處置不當或是遲滯情形,且社會局的評鑑指標是指,食物質地應該符合服務對象的生理需求,而不是硬性規定應一律提供細碎軟質、流質、管灌等食物,再加上張妻自己也說,張翁可自行用餐,且對餐點無特殊需求,完全按照中心規定,因此認定長照中心並無過失,判張妻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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