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蔡姓男子2014年間參加基隆市政府舉辦的鐵人三項競賽,結果在自行車競速項目中,撞上基隆市湖海路賽道上的大坑洞,導致摔車,最後頸椎骨折、下半身永久癱瘓。蔡男請求國賠近1360萬元,一審判准1025萬,案經上訴,高院二審18日仍判決基隆市府須國賠967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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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於2014年9月20日參加基隆市政府主辦之「2014基隆市鐵人三項競賽活動」,在自行車競速項目中,行經基隆市湖海路2.6公里處的賽道時,因賽道上出現長 50公分、寬40公分、深4公分之大坑洞,導致單車震動彈跳而重心失衡,撞擊路邊水泥護欄後倒地。
蔡男經送醫急救後,受有頸椎等多處嚴重骨折之損傷,而且雙下肢癱瘓等永久性傷害。蔡男不滿,認為基隆市政府不僅是出事道路的主管機關,也是賽事的主辦機關,對道路管理有欠缺,導致蔡男永遠癱瘓,造成蔡男一輩子痛苦,他2名女兒也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因此蔡男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基隆市府國賠1359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基隆市政府拒絕賠償,辯稱市府已經善盡道路管理、維護責任,蔡男可能是因為中暑才會摔車,與市府無關。但一審法院認定基隆市府有疏失,判准國賠1025萬餘元,其中包含2名女兒各4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仍認定基隆市府有疏失,必須負擔國賠責任;但蔡男疏未注意車前情況,應該負擔30%與有過失比例的責任。經過重新計算後,改判基隆市府須賠償蔡男883萬餘元,另外維持2名女兒各4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最後判准國賠967萬餘元。基隆市府仍可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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