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彰化林姓男子與江姓女子交往時,曾在台中多間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林未經江同意,拿出手機偷拍兩人歡愛畫面,去年初雙方分手,林為逼對方出面,先傳訊說「不處理,妳家人及整個台灣都看得到」,並將偷拍影片上傳LINE群組「豬哥公會」。江經友人轉告後怒而提告,台中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林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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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曾有妨害自由前科,林在前年11月至去年2月間與江女成為男女朋友,在台中市不同家汽旅發生性關係,並在江不知情下,用手機錄下兩人性交照片及影片。
兩人事後因故分手後,林為逼江出面,竟傳訊恐嚇對方「不敢接不回,我把照片當廣告應該很多人要看」、「不出面處理,妳家人及好友整個台灣都看得到」,讓江心生畏懼,但江始終未回應,林就將影片傳至LINE「豬哥公會」群組,讓他人得以觀覽,並將竊錄影照供特定多數人觀覽,江友人告知後,江怒而提告。
林供稱,拍攝影片時江都知情,平時性行為時就會拍攝,否認妨害秘密,但檢方勘驗影片,發現影片是林趁江背對時,拿出手機拍攝,待江轉到正面時,就把手機放置一旁拍攝天花板,認為若拍攝有經過江同意,就無需將手機放到旁邊,因此不採信林辯詞。
台中地院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散步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林4月、6月徒刑,合併執行8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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