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綜合報導
一名秦姓男子2019年1月在國道開車時,因2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而被檢舉。事後他收到了2張時間僅相隔一分鐘、原因相同的罰單,秦男認為遭重複開單,以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相悖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表示,因秦男兩次的犯錯地點不相同,故等同犯錯兩次,駁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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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秦男1月在行經國道南向28.4公里和29公里時,因沒有打方向燈及變換車道,全程遭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違規,在經舉發機關查證後被開了2張3000元(一共6000元)的罰單。
秦男在收到罰單後相當錯愕,他認為自己當時並沒有因違規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也沒有造成後方車輛的行車安全,故警方應該勸諭而不是舉發,況且兩張罰單在事發後一個月才收到,不確定是否符合違規內7日檢舉的規定。對此,秦男也懷疑這是同位檢舉人以同隻影片檢舉2次,是否有重複開單之的疑慮,以及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相悖。
法院審理後表示,變換車道打方向燈是為了讓用路人得以及時應變,保護雙方行車安全,本來就應該遵守的行為,因此不能以沒有造成事故為理由卸責;而經查證也指出,檢舉人是在三天內就檢舉的,舉發單位也在三個月內逕行舉發,一切皆符合規定。
至於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已明確表示,車輛違規處罰屬於行政罰,數個行為違反同一規定,與一個行為違反數個規定是不同的。今天秦男分別在國道的28.4公里處、29公里處犯錯,就是兩個行為犯同一錯,須分別處罰,開罰2張3000元(一共6000元)的罰單沒有疑慮,駁回秦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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