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市1名20多歲的傳播妹,在2016年時指控1名曾姓男子在酒杯下藥,導致女子四肢無力後趁機性侵她;但法官調查後發現,這名女子體內驗出含有興奮藥物的三級毒品「喵喵」,和所描述的症狀完全不同,因此法官認為罪證不足,判曾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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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曾男在2016年12月17日晚間8點許,獨自1人前往苗栗市某家KTV飲酒作樂,並找來這名傳播妹同樂,2人在包廂內喝酒、唱歌、玩遊戲,將近2個小時。傳播妹表示,曾男說要到旁邊包廂找朋友敬酒,便拿著1瓶啤酒外出,不到5分鐘時間返回,順便將啤酒分別倒入2人酒杯;她喝後開始覺得頭暈和四肢無力,便請曾男載她回租屋處休息。
她說,自己的酒量還不錯,不可能只喝了2、3瓶啤酒就頭昏眼花的;並指稱曾男載她回租屋處時半途經過便利商店,曾男就停下且進去買保險套,之後才載她返回租屋處門口;她原本是請曾男送到門口就好,但曾男卻拉她進房間,她要求曾男離開,沒想到曾男開始脫她衣服,她無力反抗,遭對方性侵得逞。
曾男坦承在KTV 店點用啤酒,並載其返回她住處性交,體內確有驗出藥物成分,但曾男否認在啤酒中加入「甲基甲基卡西酮」藥物,強調他和女子是性交易,沒有強迫小愛。
據法官調查,傳播妹自稱喝酒後,感覺頭暈無力好像被下藥,惟查本案俗稱「喵喵」的藥物甲基甲基卡西酮,藥性乃興奮,可見女子所述症狀顯與本案藥物之藥性不符,是否受本案藥物之影響而被曾男性侵,已有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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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在勘驗KTV、便利商店及租屋處等的監視器畫面,認為這名女子尚有一定之自主性,且若在包廂裡已發覺自己在飲酒量尚未達日常一半卻出現不明頭暈時,何以未向服務人員求援?又在超商看到曾男買好保險套時,仍未伺機脫身?反而是在機車上坐等曾男回到車上而未向他人求援?甚至是自行從包包取出鑰匙,讓甫購得保險套的曾男進入她租屋處?實有與常情相違之處 。
因此法官認為,女子就被害過程之證述實有多處前後矛盾,已有可疑,且除女子單一指訴外 ,尚乏任何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難遽為不利於曾男之認定,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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