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10/6取締! 駕駛月底前轉型計程車免罰

▲Uber新營運模式與台灣同行。(圖/翻攝自Uber臉書)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經過4個月的緩衝期,《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6日執法取締,違者可處9千至9萬元罰鍰。卻傳出許多租賃車代僱駕駛報考場次與人數不足,交通部表示,有意轉型成為多元計程車的駕駛,須由租賃車行造冊輔導計畫,詳載人、車資料,並於11月5日前提送,所載輔導對象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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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林佳龍5日出席「租賃小客車數位轉型產業全國升級說明會」表示,他上任以來,積極處理Uber與計程車之間的衝突,同時希望保障計程車權益,但又希望共享經濟在台灣有發展的機會,這不是一個零和服務,希望讓每個產業都有路可走,讓整體產業提升,嘉惠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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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龍出席租賃小客車數位轉型產業全國升級說明會。(圖/記者黃國霖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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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要到了,很多人都在想明天會怎樣,我想說明天的太陽還是會升起。」林佳龍說,計程車、租賃車各有發展空間,很開心Uber駕駛轉型成多元化計程車轉型,顏色鬆綁、費率也有部分放寬,人、車、平台都必須納管才能公平競爭,計程車也可以汰舊換新,一起良性競爭,讓消費者對租賃車、計程車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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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表示,交通部、經濟部與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建置智慧租車共通平台,號召全台1796家租賃業者,開放800處借還車服務據點,耗資8400萬元打造台灣版的Ucar營業模式,將會比Uber與計程車的力量更大,產業潛在空間更大,是一個創新服務,最終受益仍是消費者,不是想著把別人拉下來,應該重點討論產業整體提升。

▲Uber司機已漸漸轉入多元化計程車。(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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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政府落實「車合法、人合法」的原則沒有改變,10月6日運管規則103-1條,將如期執法,但由於先前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的報考場次與人數不足,因此交通部也一併提出配套,對於有意轉型成為多元計程車的駕駛,須由租賃車行造冊輔導計畫,詳載人、車資料,並於11月5日前提送,之後將予以備查,對於所載之輔導對象不予裁罰。

同時交通部也與內政部合作,增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的報考場次與人數,期待讓所有有意轉為多元化計程車的租賃車駕駛,可以在10月底之前,完成考試與領取職業登記證。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則表示,交通部應公告對於現行Uber非法營運之輔導期,如期在11月底完成,落實《公路法》第34條分業營運原則,不應讓Uber非法營運情況無限延長,除重創政府公權力之外,更造成合法計程車及合法租賃車權益受害;若實際從事派遣業務之Uber平台未合法申請執照,而持續假藉人頭公司或人頭車隊當外衣包裝無照營業事實,合法計程車業礙難協助Uber並與之合作。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表示,交通部若於10月6日之法定期限屆至後,未能嚴正執法,落實分業營運原則,計程車聯盟將全面展開抗爭,以爭取公平合法營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