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生子遭判刑 老外辯稱種族偏見

▲2008年5月23日起,中華民國實施「婚姻登記制」,不同於以往「儀式婚禮」。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來自北卡羅萊納州黃姓美國籍男子婚後與小三通姦生子遭判刑,上訴辯稱一審判決帶有種族偏見,且不可能冒風險重婚,最高法院不採信,21日判決黃男、小三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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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美國籍黃姓男子於民國86年9月間與一名台籍女子在台北市一間餐廳舉辦公開結婚儀式,雙方婚後分居,但育有1女1子。黃男於97年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又與另名黃姓女子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黃女於同年11月產下1子,黃妻提告。

黃男出庭時辯稱,86年間舉行的是「訂婚派對」,他不了解台灣的結婚規定,也不認識黃妻生下的2名子女;黃女則稱,婚前有要求黃男出具單身證明未婚。

一審不採信2人辯詞,依通姦、重婚、相姦、相婚等罪,判黃男、黃女各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人都提起上訴。黃男上訴二審主張,一審判決帶有種族偏見,對他傳喚的證人都不採信,是依猜想認定罪刑且量刑過重。他說,他來自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重婚罪在當地屬「重罪」,他不可能冒風險重婚。

二審審理認為,婚禮籌備是長時間、一連串動作,並非個人單方面能完成,不論是拍攝婚紗、準備禮服、製作喜帖發送、承租宴客場地等,都需2人長時間共同參與,黃男與妻子的喜帖上標題也寫「Wedding Invitation」,不可能不知道是結婚。二審與最高法院都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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