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記者呂國寶、黃茹婷/基隆報導
出過意外的房子被列為「凶宅」,出過意外的船隻是不是也算「凶船」?洪姓男子去年4月多和股東集資420萬元,購買一艘基隆籍漁船,但事後發現漁船常故障,追問其他漁民才知道這艘船曾發生船員喪命的意外。洪男認為買到凶船憤而提告,但法官認為漁船和房屋性質不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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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艘白色漁船「新進春16號」停在外木山港口,已經很久沒有出海,它被洪姓船家認定是凶船。去年4月,洪男和股東合資420萬元買下這艘漁船,還砸了1百多萬元整理,出海捕魚沒幾次,船隻卻經常故障,捕魚作業也不太順利,事後詢問才知道,這艘船曾發生纜繩打死船員的意外,但前船主事前並沒告知,大家心裡毛毛的,因此半年多來才出海10多天而已。
「沒有先告訴我,因此應該要低價一點。」洪先生認定船隻為不動產,應該和房子一樣,有人喪命可判定為凶宅,希望對方返還3成價金。前船主則表示有提醒對方要先詢問漁船先前的情形,洪男卻沒提問。
法官認為,漁船出海捕魚難免會有意外,和房屋不一樣,因此駁回聲請。對此,船主無奈接受,加上船隻停泊虛耗太多資金,決定不再上訴,擇日整裝出海,希望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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