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安莘/彰化報導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2014年間遭詐騙集團以假冒檢察官手法詐得130萬元。而楊姓主謀在東窗事發後逃逸,因此林女無法求償。彰化地院審查時,楊男否認犯行,但依據車手頭曾男供詞,認定楊男為集團成員之一,因此判應連帶賠償1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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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車手曾男、藍男2014年間加入由楊男組成的詐騙集團,以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實施詐術。2人先後於同年12月25日及26日,撥打電話給林女,並假冒檢察官,向她佯稱因涉嫌恐嚇取財案件,要求交付130萬元。林女受騙後,分別前往銀行各提領65萬元現金,並與車手藍男相約在住處,將130萬元交給他。
事後,林女發現上當受騙,心有不甘,因此向藍男求償,卻發現他無財產可查封,而詐騙集團首腦楊男則在東窗事發後逃逸,林女根本求償無門。
彰化地院審理時,曾男供稱,楊男是他的老闆,透過友人認識,他曾說加入詐騙集團工作很簡單,只是北上向被害人收錢,不用涉及電話詐騙。因此法官認定楊男為詐騙集團成員,以冒用公務員執行職務方式,施用詐術使林婦陷於錯誤,交付130萬元給詐騙集團成員,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楊男與藍男、曾男對於林婦遭受損害的130萬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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