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張姓人妻懷疑丈夫外遇,2017年6月間以30萬元為報酬,委託徵信社幫忙抓姦,但最後並未拍到與「短髮小三」偷情的證據,反而目睹丈夫和另一名應召站的長髮女子前往摩鐵,讓她氣得提告要求徵信社返還已經支付的20萬元費用。雖然業者辯稱是張女自己先喊停,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徵信社的確沒有完成委託,最後判業者應該把錢還給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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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張女在簽立抓姦契約前,曾先與張姓徵信社員工表明,自己是想拿到丈夫與小三通姦、親密互動的照片或影片,這樣才能當成證據向法院訴請離婚,雙方談妥之後,才在2017年6月6日簽約。
同年同月8日先由徵信社派員跟蹤丈夫,張女則和業務經理一同前往高雄,結果半路上就接到通知,說丈夫和一名長髮女子進入摩鐵休息,但小三應該是一名短髮女性,因為無法確認對方的身分,她認為這樣破門而入並不妥當,於是婉拒業者再三催促破門的提議,直到長髮女走出摩鐵並搭車離開,這才確定對方是應召女,而非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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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當天並未拍到偷情的證據,但徵信社承諾會繼續派員跟蹤。張女的丈夫完事後前往另一間飯店投宿,她隔天上午詢問丈夫是否已經退房,業者回答早上10時45分「剛離開」,然而比對安裝在丈夫車輛的GPS定位資料,發現人早在上午8時08分就開車離去,顯然與業者所說的「剛離開」不一樣,可見業者並未如實進行跟蹤,這才決定討回已經支付的20萬元款項。
徵信社業者反駁,抓姦當天公司派遣十多名人員前往現場,是張女突然表示拒絕配合,再三詢問還是被拒絕,這才終止行動,並非沒有履行委託任務內容;況且張女怎麼能確定長髮女不是小三,我國法律也沒有把應召女排除在通姦或是侵害配偶權行為之外,如果是要取得外遇證據訴請離婚,當下破門而入也可以拿到相關證據,如今反過來責怪他們,實在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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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法官調閱張女與業者之間的對話錄音內容,發現張女曾明確說出「她如果是應召的,我不要喔」,另外還有「非要這個女生(小三)我才要抓,我覺得你就繼續等,等到很確定的時候,我們再來行動」、「如果他(丈夫)沒有開房間,我們就保留到下一次」等話,可見她早就表明只願意抓短髮小三,其他一概不理,因此2017年6月8日的行動突然喊卡並無不妥,最後裁定徵信社應返回收取的20萬元訂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