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世凱/綜合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昨(25)日向高等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頒發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公開員警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職位、住家地址、相片、臉書帳戶等,以及禁止任何人恐嚇、騷擾員警及其家人。律政司副民事法律專員李錦耀表示,當日已獲法院頒布臨時禁制令,禁制令有效期至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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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港媒報導,李錦耀指出,自6月開始,就有不少人在網路上披露、廣泛傳播警務人員及家屬的個人資料,導致員警及家屬受到滋擾及恐嚇,對警務人員工作構成重大妨礙。香港高等法院25日下午緊急開庭處理,法官周家明批出臨時禁制令,有效期至11月8日上午10點30分,屆時法院會再處理。
有研究傳媒法的法律學者擔心,禁制令中「非法(unlawful)」的定義含糊,雖然有機會讓新聞機構自我審查,卻也可能帶來反效果,使得記者在現場拍攝時受到阻撓,令採訪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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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今(26)日凌晨也在臉書粉專公布臨時禁制令的詳細內容,裡頭寫道律政司代表律政司司長和警務處處長向法庭申請單方面禁制令(HCA 1957/2019),以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任何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
(c)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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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認為,警方先前就已動用過《私隱條例》第64條來執法,律政司應該向民眾和法庭解釋,為何現行法例仍不足夠,要申請禁制令。他也質疑為何禁制令只涵蓋警員及其家人,而非所有香港市民,不滿律政司沒有給予市民相同保障。
律師黃宇逸則說,如果按照內容來看,可以說範圍變得很廣,市民也有可能有機會無意中違犯禁制令。他舉例,好比在一對一的WhatsApp傳送資料,已經符合「傳達(communicate)」的定義;如果新聞傳媒刊登一張員警執勤的相片,也符合其「發佈」的定義。他認為重點在於是否「unlawful(非法)」,例如傳媒有合理原因發佈相片,那就不屬禁制令中被告之列,有可爭辯的空間。
黃宇逸再稱,《私隱條例》第64條要證明的元素較多,並不單單只是發佈,但禁制令的範圍卻很廣;而且違反禁制令的後果會較觸犯《私隱條例》嚴重,一般情況下藐視法庭都會被判刑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