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安莘/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連姓男子2018年間,駕車行經一處街口時,因尿急而紅燈左轉,當場遭員警攔下並開罰。連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患有糖尿病因此有多尿症狀,而非故意之行為,請求撤銷罰單。苗栗地院認為,連男情形尚未達到法律明文規定之「緊急危難」,若在車上急需小便,可停車於車上採取應急作法解決,因此駁回連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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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連男2018年10月19日中午12時許,駕車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與華東街口,因違規紅燈左轉,遭巡邏員警攔下開單,事後,新竹監理所裁罰他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對此,連男不服,隨即到醫院開立急並相關證明,並提起行政訴訟。
連男主張,自己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狀,當天他開車行經竹南,初有尿意時,將車停靠在附近的全聯福利中心借廁所,但因該家全聯並無提供公用廁所,只好再次上車趕快前往鄰近的便利商店使用廁所。
隨後,他行經光華路及光復路交岔口時,遭遇紅燈,先行停等紅燈,但因尿意十分急迫,已到無法忍受之狀況,只好先觀察路上無左右及對向來車,在生理及病理的壓迫下闖越紅燈。不料,此時被巡視的警車發現,當場遭員警攔下並開罰。
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法律明文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而所謂緊急危難情狀,必須有緊急危難的存在,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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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連男當時情形,認為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之緊急程度,且在車上急需小便,可停車於車上採取應急作法解決,倘若無法尋找廁所而致於車內小便,僅造成一時不便或車內異味情形,難認符合緊急避難之情狀,因此駁回連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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