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萬超跑未掛牌上路...被銷毀成8000元廢鐵 他批交通部裝死要國賠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機師林修帆2013年底時,開著剛進口、還未掛牌,價值1500萬的藍寶堅尼,在台中遭查扣,經行政訴訟2年多,仍於2016年12月14日慘遭銷毀,成了價值僅8000元的廢鐵。林修帆的合夥人原姓男子,認為當初的處分中,機關行使公權力有過失、不法、怠於職務,導致車子最後被銷毀,向交通部及台北交通裁決所請求國賠1500萬元。

▲機師林修帆1500萬的藍寶堅尼,於2016年慘遭銷毀成8000元廢鐵,超跑合夥人原先生依法條瑕疵、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過失、怠於職務,請求國賠1500萬元。(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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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男主張,1500萬的藍寶堅尼,僅因忘了花幾百塊去申請臨時執照開上路,就遭到銷毀處分定讞,當時他依違反比例原則、法條瑕疵等理由,向裁決所及交通部提出訴願,聲請暫時處分(先不銷毀),不料裁決所回復「無權責」轉往交通部,交通部也回復「依法條銷毀,不算侵害財產」,最後更拒答「裝死」,他只能眼睜睜看著超跑變成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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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男指出,他在2014至2016行政訴訟2年多期間,不斷向裁決所提出覆議,對方也有答辯,但裁決所僅為執行單位,交通部才有裁量權,裁決所又沒主動協同交通部處理,就這樣2年多的公文往返全都「白搭」,原男痛批交通部及裁決所「以拖待變」,讓藍寶堅尼就這樣被銷毀。

交通裁決所代理人表示,原男當時請求暫時處分的聲請,皆有回覆「非受理單位,轉往交通部」;而交通部的律師則表示,被告後才知道這件事,請原男就指控的部分提出證據,他們才能做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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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男於庭外受訪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指車輛未請領牌照,必須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後才能行駛,否則就要沒入,但進口車剛落地,不會有安全證明,明明進口時已課了奢侈稅,財產權卻要依附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上,讓他痛批,「全世界沒有這樣的事」,且交通部立法原意是為了取締大型重機、拼裝車,卻因此牽連進口車,又給不出解釋,最後因忘了花個幾百塊去請臨時牌照,導致價值1500萬的超跑變廢鐵,此處分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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