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搜尋引擎的不斷進步,如Google,就成為現代人所依賴的資訊來源,再加上網路社群網站的普及,個人的所有生活細節可能會暴露於網路之上。而於我國可能引入陪審制度下,對於審判過程中,是否該禁止陪審員上網搜尋有關被告的資料,就成為重要的未來課題。
選任陪審員程序,即Voir Dire,是由檢察官與律師一一詢問候選者問題,以來決定是否剔除,這就可以直接提問候選者對本案的瞭解程度,以判斷是否受到輿論污染而產生偏見。只是候選者有時會閃躲性回答,因此就考驗檢辯兩方的判斷能力,這也是為何,選擇陪審員在英美成為一門學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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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陪審程序後,同樣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法官會告誡陪審員,對於犯罪判斷的依據,僅能根據當事人雙方於法庭所提出的證據,來為有罪、無罪的判斷。也因此,陪審員回家休息前,法官同樣會告誡其不得與包括家人在內的他人,談論本案的案情。而在評議未達成一致決,時間卻已到深夜時,還會將陪審員集中於旅館,並派警察保護。
但如此層層防護陪審員免受外界干擾的措施,卻會因網路的發達而有所轉變。現今人類取得資訊或知識的方式,已經不再是書籍或報紙,而可能是Google、維基百科、YouTube或電子報等,而與人溝通的方式,也逐漸以面對面或電話通訊,轉變成以臉書或line與他人接觸。凡此種種,正象徵人類社會的社交方式,已經產生了根本的變化。若果如此,陪審員於回家休息期間,就無法避免其上網,是否要禁止其不得上網搜尋案件,尤其是被告的資料呢?
如果在網路剛發展的時代,要搜尋個人的資料有其困難,但現今,例如Google的搜尋引擎或者臉書,簡單打入人名即可獲得個人資訊,因此,為了避免陪審員產生偏見與污染,自應加以禁止。只是如此的禁止,卻可能陷入處罰不能的困境。因陪審員回到家,在不可能禁止其上網下,何從得知他們到底有無搜尋被告或案情的資料?
曾於國外發生過的情況,陪審員回家後,於個人臉書上貼出自己被選為陪審員的訊息,甚至是照片,並因此有人貼文詢問或討論案情而遭人檢舉,被法官解除陪審員身分的例子。換言之,若陪審員僅是單純搜尋被告個資與案件的媒體報導,而未告知他人,也未於臉書大加宣揚,就很難得知箇中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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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雖然尚未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在引入此等制度已是必然,只是時間的趨勢下,對於未來可能會對陪審員產生污染的種種資訊,到底該採取如何的防護措施,恐是現階段必須儘速思考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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