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若涵/高雄報導
一名女大生與學長到高雄市茄萣區情人碼頭散心,孰料,對方竟將她帶往殘障廁所內強行性交又指姦,她不甘受辱決定提告。學長辯稱,雙方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法院審理後,判學長有期徒刑3年8月,另應賠償女大生精神撫慰金36萬元。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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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蔡姓男大生2016年3月7日深夜見到學妹小乃(化名)心情不佳,藉口帶對方散散心,卻在凌晨1時30分時將小乃帶到情人碼頭的殘障廁所內侵犯,奪走小乃初夜害她下體流血,事後她決定報警提告,並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法院勘驗2人的對話紀錄發現,蔡男事後曾傳訊息道歉,「對不起今天這樣子對妳」、「今天真的衝動過頭了」、「我真的不知道妳還是第一次」等語,但蔡男辯稱,2人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他會傳訊道歉是因為造成對方疼痛,絕非承認強制性交。
但透過小乃回應的訊息可發現,堅持初夜應該留給另一半的她曾痛心指控「對你來說可能沒有什麼」、「但對我來說傷害造成了」、「以後我要怎麼談戀愛甚至結婚」、「我都不敢想像甚至期待了」、「你就像破壞我感情的第三者一樣」、「傷害別人之後才說這沒有什麼」。
法官勘驗各項事證後,不採信蔡男說詞,刑事部分依強制性交罪判蔡男有期徒刑3年8月,民事部分則應賠償精神撫慰金36萬元,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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