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中岳/台北報導
北市1名男子出面指控,日前父親開車與人發生車禍,透過保險公司與對方談定10萬元和解,但最後卻還是收到法院的起訴書,男子感到相當傻眼,「不是收到早就和解了嗎」,但律師指出,因疏忽忘簽「放棄刑事告訴」才衍生出後續狀況。
30歲的男子小德(化名)出面表示,51歲的父親在1月份時,開車在新北市住家附近與1名蕭姓女子發生車禍,事後雙方透過保險公司約定以10萬元進行和解,但沒想到小德父親在日前又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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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德指出,當時晚上11時許父親開車出門,行經蘆洲區保和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但因綠燈起步時,未注意前方蕭女機車,直接從後方追撞,造成蕭女左腳也2公分撕裂傷,但雙方事後也在4月份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
和解書中指出,小德父親願意以10萬元負擔蕭女的醫藥費用以及修車費用,且內容還提到,「刑、民事告訴」,除非未付款合約才失效,且小德父親也於5月24日付款截止日前給付10萬元,小德無奈指出,「怎麼還會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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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德事後發現,當初透過保險公司協助理賠事宜,雖然雙方談妥10萬元賠償金和解,但保險公司竟只讓小德父親簽了和解書,卻未預立「撤回告訴狀」,讓小德相當傻眼,這樣還要讓父親多跑法院解釋。
對此盧明軒律師指出,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在提出告訴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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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雖然可以撤回告訴,但在提出告訴之前,則沒有類似同法第353條:「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之規定,既然無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故在車禍傷害和解中,雖然常見有類於「拋棄民、刑事訴訟上之追訴權」等類字眼,但依上所述,仍無礙於告訴權人得依法提出告訴。是以,為求周全計,通常和解時,應一併請全體有告訴權之人,預立撤回告訴狀、撤回自訴狀。
另外最好是可以經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因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準此可以達到類於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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