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胡姓男子去年9月間與紀姓主管大吵,朝主管掐脖恐嚇「一命換一命!」,最後遭公司免職。胡男心生怨恨,第二天竟拿4公升強鹼溶液朝主管當頭淋下,主管雙眼全瞎,胡男被逮後,還辯稱給他「一個小小教訓」。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一二審見解,依照「重傷罪」等罪,將胡男判刑8年7月定讞,其中7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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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61歲的胡姓男子在桃園的纖維布料公司擔任操作員,案發當天下午,胡男突然自動停止工作,紀姓主管詢問他為何停止,胡男說自己很累,之後與主管大吵。胡男氣得掐住主管脖子,主管不滿,回2樓辦公室打電話報告廠長,這時胡男也追進辦公室,對主管恫嚇「我自己單身1個人,沒有家室的牽掛,1命換1命!」廠長得知後將胡男免職。
胡男心生不滿,第二天一早6點半,就溜進廠房內,以水桶盛裝了3大瓢氫氧化鈉溶液,躲在2樓辦公室外。主管7點15分來到辦公室,正低頭換雨鞋之際,胡男突然衝出,整桶強鹼溶液朝毫無防備的主管當頭淋下,主管痛的衝出大叫。胡男則趁亂逃跑,並將手機關機。主管送醫治療後,因雙眼受第4級化學性灼傷,雙眼輪部幹細胞幾乎完全受損且全部缺血管,角膜完全損壞,白內障,眼球萎縮,目前僅殘餘少許光感,與喪失功能無異。檢警隨後逮捕胡男,並聲押獲准,檢方對他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胡男辯稱沒有重傷主管的意思,只是要給主管「一個小小教訓」,還辯稱自已從後腦潑下,是主管清洗時不慎弄瞎雙眼。一審法院不採信,依照「重傷罪」、「恐嚇危害人身安全罪」,將胡男判刑8年7月,其中7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二審駁回上訴,並痛批胡男竟僅因在工作上有所嫌隙,即採取潑強鹼、恐嚇之激烈手段,致被害人雙眼近乎失明,情節非輕;再加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又否認重傷害及恐嚇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維持原刑度。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另外主管也提出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胡男須賠償1863萬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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