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國家代表隊蘇姓教練,酒駕自撞被依照公共危險罪判刑5個月,不過雖然判決主文上有寫明「可易科罰金」,但是橋頭地檢署在執行時,發現蘇姓教練已經「五年內酒駕3次」,所以不准易科罰金,但是蘇姓教練不服檢方,2度對法院聲明異議,橋頭地檢署襄閱檢察官王伯敦表示:「確定會通知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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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姓教練因爲公共危險案件,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橋頭地方法院來聲明異議,法院在2019月8日作出判決,判決文當中指出,蘇姓教練在今年1月2日駕駛車輛,自撞護欄,事後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為0.56,被警方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這起案件被判刑5個個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同時刑期可以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橋頭地檢署收到確定判決文後,決定依照高檢署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五年內3犯酒駕」,不准易科罰金,決定將蘇姓男子發監執行,因為除了這一起酒駕以外,蘇姓教練還有在2015年12月在台南酒駕、2017年10月27日在岡山喝完啤酒後上路,所以橋頭地檢署通知蘇姓教練在今年5月28日到案執行。
蘇姓教練不服檢方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橋檢通知他到案執行前,並未給予他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程序有瑕疵等,但是橋院不採信,6月初駁回異議駁回,不過蘇姓教練繼續抗告,高雄高分院認為橋檢執行前沒有給蘇男陳述意見機會,確實不妥,今年8月間裁定蘇男抗告成功,檢方應重發執行命令。
但是橋檢在8月23日再次發出執行命令,繼續執行蘇姓教練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不過他再度向橋院聲明異議,並且強調自己是曲棍球國家代表隊教練,育有2子女分別就讀大學與高職,還須扶養年邁父母,經濟壓力沉重,若入監執行將影響他工作權益與家庭生計,且他就酒駕後都坦承不諱,真心悛悔,有決心痛改前非,應准許他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
橋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本件命令時已審查相關因素而認受刑人如以易刑處分,將難收矯正之效,遂不准許其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次命令經核未有何違正當法律程序或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情事,從而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異議理由於法均非有據,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對此,橋檢襄閱檢察官王伯敦表示:雖然蘇姓教練又再次提抗告,但是橋檢仍然會「確定通知來執行」,因為遏止酒駕,「三犯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的堅持,不容許被輕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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