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鄭姓男子2017年5月間,行經仁武區某貨櫃屋前,發現屋內僅有女子小美(化名)一人在內。鄭男藉口搭訕,遭小美趕走後,竟又折回,侵入貨櫃屋,將小美強壓在床上,強吻、撫摸,小美拿起電話報警,才嚇跑鄭男。鄭男被捕後,辯稱是借廁所才進屋,看到小美後才「情不自禁親吻她嘴巴一下」。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一二審見解,將鄭男判刑3年4月定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有多次毒品前科的男子鄭永進,多次進出監獄,2016年8月間才執行完畢。而本案發生於2017年5月間,上午10點左右,鄭男行經仁武區某貨櫃屋前,發現小美一人獨居。鄭男見色心起,鄭男靠近貨櫃屋,打算從後方摸進貨櫃屋內。這時小美飼養的狗大聲吠叫,小美發現鄭男,立即拿出手機對鄭男拍照。
鄭男不死心,這時竟厚著臉皮,假意要討杯水喝並借廁所,但小美僅給水喝,隨即喝令鄭男離開。但鄭男看到小美這時穿著的洋裝式薄紗細肩帶睡衣,惡向膽邊生,竟不顧小美反對,將小美強壓在床上,親吻小美嘴巴又撫摸小美下體。小美大叫,隨即拿出手機報警,對話筒大喊「有人要強暴我」,嚇跑鄭男。警方隨後趕到,並根據小美提供的手機照片,逮捕鄭男。檢方對鄭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鄭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是歸還小美的水杯,看到小美的穿著後,「情不自禁親吻小美嘴巴一下,一時重心不穩,始跌倒壓在小美身上。」並未猥褻小美。但一二審法院均不採信,認定鄭男犯侵入住宅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均判刑3年4月。
其中二審高雄高分院更痛批,鄭男素行不佳,為滿足自己性慾,竟侵入素不相識的小美貨櫃屋住處,對小美強制猥褻,不僅侵害小美之性自主決定權,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實應給予相當之責難,因此維持3年4月刑度。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