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並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並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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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並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並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並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
條文明定,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也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並強化源頭管理規範。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不受中央或地方相關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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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明定,政府應推廣及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所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政府也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鼓勵產學合作進行前條之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在人才培育方面,條文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人才。此外,政府也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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