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台南報導
林姓女子與楊姓男子婚後育有3名子女,雙方後來因個性不合離婚。林女表示,離婚初期都有與子女連絡,現在已年邁無勞動力,還要定期回診服藥,單靠每月老人年金根本不夠生活,因此決定向3名子女申請撫養費。法官審理後發現林女年輕好賭,從未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駁回她申請,子女無須給付扶養費。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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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林女與楊男原為夫妻,2人育有3名子女,1985年時因個性不合決定離婚。林女法庭上主張,小孩出生後都由她照料,離婚初期仍有與子女連絡,但她年紀越來越大已無勞動力,又罹患大腸癌需定期回診服藥,現在光靠每月老人年金的7400元根本無法應付生活,困頓之餘,她決定向子女申請扶養費,在斟酌台南市人均月開銷後,聲請要求子女3人每月應各再給她6381元。
子女們於法庭上坦言,3人從小由爸爸拉拔長大,媽媽並沒有盡過照顧義務,請求法官駁回聲請,他們不願支付扶養費。而林女前夫楊男也出庭作證表示,在2人離婚前林女成天賭博不顧小孩,離婚後也不曾拿錢出來養孩子,更不用說回家看孩子了,另他當初還賣掉了一棟房子幫林女還完債務才與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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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林女在小孩年幼時未負起照顧義務就算了,現在還回頭要求給付扶養費,明顯有失公平,對此駁回林女扶養費聲請,免除子女3人對林女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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