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量刑與再審部分,均有大改變。未來部分重大刑案的被害人,可在事實審終結前參與訴訟,並對量刑表示意見;另外再審程序更開放,准許當事人委任律師閱卷、聲請調查證據且原則上法院應開庭審理並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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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訴修法可謂人權大躍進,以往刑事訴訟程序均以被告為主體,在經過此次修法後,納入更多被害人參與的機會。在新修正的條文中,被害人可以聲請從準備程序庭起即參與訴訟,也可選任律師、並有卷證資料獲知權,藉此瞭解訴訟程序進行、卷證資料內容;此外也賦予其訴訟主體權的審判期日到場權利,更加保障。
但能參與訴訟程序的被害人,此次修法也明訂須為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人身法益較為重大的刑事案件,例如殺人、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性侵害等案件。而為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也規定陪同權和隱私權,讓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除家屬可陪同外,包括好友、保母或同性伴侶,以及被害人信賴的專家學者等,都可陪同在場和表示意見,更可使用「屏風」等適當隔離保護措施來遮蔽被害人。
至於再審規定方面,這次修法後也更加放寬,包含准許當事人若無法提出原判決書繕本但有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院調取;另外若聲請再審違背法律程序規定時,法院應限期命當事人補正,非直接駁回聲請。此外也包含准許再審當事人委任律師並閱卷、再審法院原則上應通知再審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再審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