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受刑人不滿被舍房李姓管理員要求補寫看診報告單,竟咆哮對方,被帶往鎮靜室後,先腳踢李員再咬傷對方大拇指,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高雄地院審理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黃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在高雄監獄服刑的黃姓受刑人於2018年5月31日因不滿被舍房李姓管理員要求補寫看診報告單,便開始咆哮,事後被帶往鎮靜室以維護舍房秩序,他卻踢了對方左小腿,被壓制在地企圖掙脫後,竟又咬李的大拇指,因此遭高雄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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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辯稱,「我沒有踢,是被丟到鎮靜室時腳剛好彈起來碰到」,還提到自己被壓制在地時呼吸困難,「咬手指是因為要緊急避難」,說明他的行為只是要保護自己。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李員當時是依法執行公務,黃男行徑並不符合「刑法緊急避難」條件,不得隨意主張,因此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黃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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