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站組長洩偵查機密「未達入監服刑」程度 二審判9月定讞

▲▼電腦,網購,臉書,網路。(圖/pixabay)

▲調查站組長偷拍偵查文件外洩,同仁搜索時在扣押電腦上發現才知情。圖為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時任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專員謝宏裕,2017年間將同仁偵辦的農會賄選案及高職人員背信案的偵查資料外洩,一審遭依洩密罪判9月徒刑免關。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謝男洩漏內容「未達入監服刑」程度,維持原判,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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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苗栗縣調站調查專員謝宏裕2017年2月兼任組長,同月支援偵辦通霄鎮農會總幹事徐學承涉賄案,得知承辦陳姓調查官聲請通訊監察書等部分內容及行動電話通聯明細竟然偷拍再傳給他的柯姓友人。

同年6月底,謝男竟利用職務之便,用自己的及陳姓同事的帳號密碼,登入法務部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得知江姓調查官偵辦中的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人員背信案預先擬好的詢問要點,竟然偷拍起來傳送給任職該校招生處柯姓主任。他晚間因為該校台中班張姓主任嫌照片字體太小,竟又用E-MAIL寄送,對方將照片存檔放在桌面上,卻在隔月調查站進行搜索時,發現放有照片的資料夾,才知道謝男洩密。

苗栗地院認為謝男觸犯2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各處6月徒刑,應執行9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判刑太輕,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謝男也認為判太重上訴,希望法官給予緩刑。

檢察官上訴理由指出,謝男是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義務。身為調查局調查專員的他,竟不知潔身自愛,將檢察官指揮偵辦中案件洩漏,其中詐欺案件還洩漏給偵辦中對象,讓涉案人可預先因應,行為有虧職守,傷害調查機關聲譽及社會形象甚鉅。惡性顯然非輕。另外,謝男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審理中才認罪,原審量處他有期徒刑6月、6月,還可易科罰金,實屬過輕,難認判決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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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認為,謝男坦認犯行,之前無前科,所犯是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內容尚未達要讓他入監服刑程度,也未達給予緩刑標準,原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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