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桃園報導
蔡姓男子與周姓男子遭控趁16歲少女葳葳(化名)在夜店喝醉之後,假借回家之意帶往汽車旅館性侵得逞。經法院調查發現,女子說詞前後不一有瑕疵,且還要求朋友不要替她報警,驗傷結果也無異狀,桃園地院判蔡、周2人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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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蔡男、周男在2016年7月9日於中壢一間夜店認識葳葳,當時見少女酒醉,協議要送對方回家,3人一起搭計程車,卻開往汽車旅館,蔡男先口交後,周男則戴上保險套插進女子下體性侵得逞,直到少女清醒後才自行報警提告。蔡、周2男皆否認犯行,並表示是合意性交,葳葳沒有意識不清;根據葳葳說詞,她離開夜店時醉到不能自己,「不敢回家怕被罵,不想太早回去」,結果就被載往汽車旅館性侵,後來因為蔡、周2人連忙跑掉,她要出去追的時候還在樓梯跌倒。
計程車司機則指出,當時他開往便利商店要接客時,看到3人站著抽菸,可以自行上車不需攙扶,還聽到葳葳主動說要去汽車旅館,而路口監視器也拍下葳葳清醒的行為畫面。接到葳葳電話的朋友說,當時他到現場時,看到葳葳只穿胸罩、褲子,還表示被2個男生硬上,但是問到是否要報警竟被拒絕。
事後,葳葳雖有自行報警,但驗傷報告僅右小腿與膝蓋受傷,下體無傷勢,再加上呼氣酒精濃度值未達0.25毫克泥醉現象,因此桃園地院判蔡、周2男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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