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隨機持刀刺人「腸子外露」 女嫌殺人未遂判7年6月

▲台南市隨機殺人案兇嫌林女,被警方逮捕送辦,台南地院以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隨機殺人案兇嫌林女,被警方逮捕送辦,台南地院以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今年2月22日晚上發生隨機殺人案,68歲林姓女華僑在大林國宅商圈遭林姓女子持刀刺殺腹部,造成腸子外露、右手手指遭砍斷只剩一層皮連著,經送醫急救倖名於難,林女被檢警查緝到案,林女稱因精神恍惚情緒失控傷害了對方,事後感到後悔,台南地院24日下午宣判,以林女犯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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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被告林女於2019年2月22日下午5時許,攜帶水果刀1把,徒步走在台南市大同路二段大林國宅商圈街道時,一時憶起人生中之不如意事,適見68歲林姓女華僑獨自站立在該處,明知人體腹部內有胃部等重要臟器及動脈,又無肋骨保護,甚為脆弱,若持刀用力朝人體腹部刺擊,極可能傷及重要器官或動脈血管,導致器官生理機能嚴重受損及大量出血,而造成死亡結果,仍基於殺人之犯意,於晚上6時許,持上開水果刀朝被害人腹部刺擊,致被害人受有腹部穿刺傷併肝臟撕裂傷、胃穿孔等傷害。

被害人因突遭攻擊,趕緊伸手阻擋,林女基於殺人犯意,持該水果刀朝被害人腹部刺擊,致被害人以雙手阻擋後,受有右手食指部分截斷併神經、韌帶、血管損傷及左手掌穿刺傷併神經、韌帶、血管損傷等傷害。經路人協助止血,救護人員到場後,將已大量出血、喪失意識之被害人送醫急救,經緊急輸血及手術後,始倖免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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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雖承認持刀刺傷被害人,但否認有殺人犯行,辯稱:其與被害人並無仇怨,只是想要傷害告訴人。但合議庭法官認為,人體腹部內有胃部等重要臟器及動脈,又無肋骨保護,而被告刺擊告訴人所用之水果刀,刀刃是金屬材質,長約15公分,前端尖銳,倘用力朝人體腹部刺擊,勢必深入體內傷及人體重要器官或動脈血管,導致器官生理機能嚴重受損及大量出血,若不及時救治,將會造成死亡結果,林女持刀刺擊告訴人腹部1次後,仍不罷休,又持刀朝告訴人腹部刺擊第2次,導致告訴人伸手阻擋後,受有右手食指部分截斷併神經、韌帶、血管損傷及左手掌穿刺傷併神經、韌帶、血管損傷等傷害,可見被告用力之猛等情,而被害人被刺腹部穿刺傷併肝臟撕裂傷、胃穿孔等傷害,送醫時已無意識,經緊急輸血及手術,始未死亡,故林女主觀上確有殺人犯意,應堪認定。而林女與被害人縱無仇怨,林女所辯均尚難採信。

合議庭認為林女犯殺人未遂罪,經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認為林女於本案行為前後之舉動甚為冷靜,且可權衡利害關係而為行動,毫無幻覺、妄想、胡言亂語等症狀,均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故林女並無可減刑之適用,惟考量其年紀尚輕、家境貧寒、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並無前科、犯後坦承客觀行為並深表悔意及歉意之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工作狀況、與被害人無特別關係、迄今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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