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翁姓男子今年4月間在台中市某巷弄遇到兩名女大生,順手幫對方送修拋錨的機車,之後卻以吃火鍋為由相約見面、進入租屋處,再對兩人強吻、襲胸、性侵。雖然翁男矢口否認性侵,但他先前曾因強制性交案件被判處7年5月,台中地院合議庭最後依強制猥褻、性騷擾以及強制性交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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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翁男當天幫女大生小美、小玲(化名)把拋錨的機車牽到機車行,雙方互留LINE訊息方便後續聯絡,他隔天通知小美來牽車且未收取任何費用,企圖以這個方式博取好感及信任;又過了一天,他主動聯繫兩人一同吃火鍋,再以談心為由把小玲騙到大樓樓頂,憑靠自己腕力較強先強行抱住,再親吻臉頰及嘴唇得逞。
但事情到這裡還沒有結束,3人吃完火鍋後,小玲先騎機車回宿舍,翁男則提議要護送小美,陪同步行返回宿舍,期間突然用手抓了對方的胸部一下,還辯稱當晚也有對小玲做出同樣的事情,並非基於性慾目的才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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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翁男假裝要看風水,先是透過小美讓小玲打開房間門,接著一進到房間就將門反鎖,不顧小玲反抗強行脫掉衣褲性侵得逞。敲完門就回到自己的房間的小美覺得不對勁,再度返回敲門詢問,這才驚覺引狼入室,嚇得趕忙報警求助。
對於上述指控,翁男僅坦承有對小美襲胸,但沒有對小玲強吻、性侵,「小玲告訴我她有做援交,如果我有意,可以利用吃火鍋的機會到她們的宿舍,是她約我過去的,小美也知道」、「發生性關係前我想先按摩,小玲就自己把衣服脫掉,我當時有開玩笑,說她『別人說妳是處女,我覺得不像』,她就馬上變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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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翁男的說詞與常理不符,加上他過去涉犯強制性交案被判刑7年5月確定,如今又對僅認識3天的女大生伸出狼爪,可見惡性重大,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以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分別判處5年6月、10月、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期為6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