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罐2萬美金單純朋友送禮」 高院駁回郭瑤琪涉貪案再審申請

▲▼郭瑤琪。(圖/資料照)

▲郭瑤琪2萬美金至今找不到。(圖/資料照)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收賄遭判刑8年、褫奪公權確定,並須繳付2萬美元(約新台幣60萬元),但高檢署認為判定2萬美元為賄賂是事實認定有誤,並提出「餽贈」說法聲請再審,遭高等法院於2019年12月6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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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於2006年1月任交通部長,同年8月卸任;判決書指出,郭被指控收受南仁湖集團放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後,指示台鐵再辦「台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說明會,意圖讓南仁湖集團得利。檢方依「職務上收賄罪」起訴郭瑤琪,但在一、二審均因證據不足而無罪,直到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才讓高院更二審改判8年徒刑定讞。

前檢查總長顏大和認為各級法院判例及判決,在特定行為和財務交付對價關係的標準不同,曾提出非常上訴,但被駁回。高檢署也表示,認定該案「錢藏茶葉罐內」是賄賂,應為事實有誤,因為南仁湖李清波直到一審時都宣稱,自己是看著郭瑤琪兒子長大的熟人,因他要出國,才會讓李宗賢拿著自己力所能及的錢送給他,「茶葉罐裡的2萬美元,只是單純朋友間的送禮」,表示為餽贈。對此,李宗賢也證稱這「只是一般商場上的餽贈」。

▲郭瑤琪聲請再審停止發監,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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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指出,由於郭兒赴美求學的學雜費,早在2006年4月5日就已經匯入戶頭,同年7月5日郭兒離台時,身上或行李內也未被搜出2萬美元現金,因此無法證明郭的確有收下這筆錢。另外,雖然2006年12月法務部在郭瑤琪家中起出美金,但郭瑤琪明確點出現金來源,舉證匯款單、銀行影本等詳細資料,加上李宗賢聲稱資金是由華南商銀南港分行領出,但調查過程既未進行指紋檢驗,也未針對鈔券號碼進行比對,為調查過程疏漏,有導致事實認知錯誤之嫌。

高檢署再提出,台鐵局2005年6月、8月、10月以及2006年6月的「政府機關公開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告」,以及台鐵局台北車站大樓部分樓層促進民間參與整建營運案招商文件,性質是「促參申請案」,在法院判決時卻被認為是「政府採購案」,因此有認知上的不當。

高院則提出,郭瑤琪機要秘書黃士榮曾證稱受郭指示,向台鐵次長何煖軒聯繫,表示李清波想拜會管理台鐵業務的何次長,之後郭在交通部內多次透過電話和李清波聯繫,並在二次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局再召開說明會,而之後收受的2萬美金在職務上行為和影響力,確實有相當對價關係。

綜上理由,高院認定檢方聲請再審的理由不足,未達成「可合理懷疑得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再審條件,因次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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