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麥姓女子因懷疑在大陸工作的老公劉姓男子外遇,2016年9月竟偽造劉男簽名,填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以了解劉男行蹤,劉男知情後,怒告妻違反個資法及偽造文書。法官審理時認為,麥女申請該證明是因劉男曾家暴女兒,她為聲請限制劉男出境才使用該文件,未違反個資法,這部分無罪,但偽造簽名仍構成有罪,審結判麥女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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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女與劉男結婚28年,她懷疑老公外派大陸期間與1名徐姓女子共組家庭,不僅購屋還一同養育1女,這讓她傷心欲絕,希望老公能早日回頭。但劉男回國後不但拒絕溝通,還搬出住處,更曾因為對女兒學業及言行不滿,出手打人,遭女兒提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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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女為了解老公真實行蹤,2016年9月1日前往內政部移民署,在未經劉男同意下,擅自以劉男名義填寫委託代辦書,於委託人欄偽造劉男簽名,並自居代理人填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最後順利獲得老公16年來的出入境資料。劉男直到家暴女兒的傷害官司開庭才得知上情,氣憤對麥女提出違反個資法及偽造文書告訴。
法院審理時,麥女表示劉男在台所有事物都是她在處理,她本無犯意,不過法官認為,麥女大可使用一致的字體簽名,但她卻刻意模仿劉男字體,明顯觸犯偽造文書罪,最後判她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另有關個資法的部分,因麥女僅把資料用在女兒的傷害訴訟,目的是怕老公出境離國,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或造成損害,因此這部分判麥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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