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聖遭誣指「喬國賠」反告王浩宇 檢不起訴:可受公評

▲立委陳學聖反告王浩宇違反加重誹謗罪,檢方予以不起訴。(圖/陳學聖競選總部提供)媛攝)

▲立委陳學聖反告市議員王浩宇等人違反加重誹謗罪,檢方予以不起訴。(圖/陳學聖競選總部提供)

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在2018年桃園市長選舉時,國民黨市長候選人陳學聖遭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臉書及記者會,指控「弱勢國賠協調,陳學聖竟收20%」,陳學聖第一時間回擊並按鈴控告王浩宇及國賠當事人黃姓婦人,涉嫌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罪,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訊相關證人,以王、黃兩人的指控雖有不當,但陳是立委仍屬可受公評之事範圍,難認王、黃兩人行為違法,偵結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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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王浩宇於當年8月22日在臉書貼文「立委職權喬國賠,陳學聖竟收兩成?」,並與黃婦一同出面召開記者會指控,2013年其子楊男在省道發生車禍,媽媽向立委陳學聖服務處求助,希望向公路總局爭取國賠,卻被要求談成後要收取20%作為報酬;陳學聖立即反擊「子虛烏有、惡意栽贓」,他根本沒看過黃婦,又何來幫忙談國賠,並按鈴控告王、黃2人觸犯選罷法、加重誹謗罪。

黃婦辯稱,她確實到陳學聖服務處尋求協助,當時由服務處主任接洽後轉介給何姓服務處志工,何女之後就代理她向公路總局請求國賠,雙方並簽立委任書,載明「須依總金額的20%做為報酬」,最後取得30萬2645元的國賠,同時在協調時何女有穿著陳學聖的背心並表明是助理。王浩宇則辯稱,他認為立委助理穿著立委的背心,到相關單位去協調國賠,就是代表著立委。

檢方表示,黃婦確實有委託該案,相關證人證稱陳學聖在過程中並無去電公路總局關切,也未曾指出有服務處人員會前去協調,王、黃兩人的指控應屬子虛、不當,不過,陳是立委又擬參選市長,兩人所述並非完全憑空而出,仍屬可受公評之事、公益性範圍,且陳也有媒體近用的優勢,可立即為自己提出辯駁,難認王、黃兩人的行為觸犯選罷法、加重誹謗罪,偵結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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