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捕穿山甲被判刑確定 符合原民法提非常上訴…改判無罪

▲屏東縣彭姓原住民捕抓保育類野生動物穿山甲,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一部分,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屏東地院改判無罪。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屏東縣彭姓原住民捕抓保育類野生動物穿山甲,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一部分,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屏東地院改判無罪。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彭姓原住民捕抓保育類野生動物穿山甲,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適用法令有所違誤,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屏東地院更審,合議庭以他狩獵是為了「自用」,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一部分,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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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表示,彭姓男子在判決確定後,已執行易科罰金完畢,將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或不再上訴,一旦他無罪定讞,可領回當初科罰金。

判決書說,彭姓原住民於2017年間在春日鄉大漢山區以陷阱及番刀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穿山甲1隻,被警方查獲,他說,為自己要食用才獵捕,檢方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起訴,屏東地院於2018年間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因彭男未在期限內上訴而定讞。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雖規定不得騷擾、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但「原住民族基本法」卻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地區依法獵捕野生動物,只要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不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均可獵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案應優先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未認定彭男獵捕處所是否在原住民族地區,以及宰殺穿山甲是否為了營利,此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也是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但原審並未作必要的調查及說明,應撤銷原判決,由原審法院更審,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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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重新審理,合議庭法官認為,彭姓男子獵捕處所春日鄉大漢山屬「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的「原住民族地區」,檢察官復未舉證彭男獵捕穿山甲是為營利目的,彭男供稱是為自己及家人食用,應可認定,彭男該「狩獵」行為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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