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在廣東工作的人妻陳菊香和兒子小貴2016年2月在家中吃飯時,偶然發現兒子下頜出現淋巴結腫脹,隨後趕緊將孩子帶到醫院治療。可是,2天後的2月4日凌晨5時,小貴去世,年僅13歲。小貴父親認為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快4年了!我過不了這道坎,孩子屍體至今存放在殯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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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導,父親陳冬柏老家在湖南省永州市,20年前到廣東省江門市工作和生活,幾年後生下兒子小貴。但對於小貴的死亡,陳冬柏認為,江門市人民醫院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小貴早前身體一直沒有任何問題,但進了江門市人民醫院後,就不行了。」此後,他就將醫院告上法院。
江門市人民醫院在答辯狀中表示,醫院的醫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小貴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非醫療過錯導致,符合急性危重白血病的表現。」答辯狀中還顯示,「患兒(小貴)因牙齦出血、皮膚出血點、瘀斑入院……。」
陳冬柏反駁醫院的說法,孩子不存在牙齦出血等情況,「不過我們沒文化,當時醫院搶救叫簽名時,我們看都沒看就簽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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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廣東華生司法鑑定中心介入鑑定後,出具的2點鑒定意見顯示,「1、醫方江門市人民醫院對被鑑定人小貴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診斷、用激素藥物依據不足的過錯;2、醫方江門市人民醫院診療行為的過錯與被鑑定人小貴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為次要因素(過錯參與度21%-40%),建議過錯參與度為30%左右為宜(供法庭參考)。」
對此,蓬江區人民法院採納前述鑑定意見,2018年11月2日作出判決,「江門市人民醫院應該承擔本案原告損失3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小貴死亡帶來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819500元(人民幣,下同)、喪葬費46784.5元、辦理喪葬事合理支出3000元、鑒定費16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936084.5元,由江門市人民醫院承擔280825.35元(即936084.5*30%)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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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法院認定,江門市人民醫院墊付的死因鑑定費11000元,按上述過錯參與度,由江門市人民醫院承擔3300元,陳冬柏夫妻承擔7700元,故應在江門市人民醫院上述賠償金額中扣減7700元,最終支付賠償金額為273125.35元。
對於這樣的賠償金額,陳冬柏感到失望,但不想上訴。就這樣,小貴去世後,屍體一直停放在當地殯儀館,至今已近4年。陳冬柏說,「我上個月去問了,費用大概13萬元,此外,包括律師費等,最終到手的賠償金沒幾萬元,當然我不是為了錢,而是為給孩子討個說法。」
江門市人民醫院工作人員表示,「這事,我們服從法律判決。」他進一步稱,「法院判決後,陳冬柏對判決不服,但又不去上訴,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賠償款他也不領取。」
陳冬柏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廣東金碩律師事務所律師鄒華表示,事情發生後,陳冬柏一家的精神備受打擊,「建議政府從人道主義角度,減免一些把小貴存放在殯儀館4年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