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錢玉紘/綜合報導
投票日登場!但是仍有部分民眾在這天需要上班。依勞基法規定,「投票日」即為「放假日」,依法勞工應該都要放假一天,因此,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薪資也照算,若是需要出勤,除了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外,應該也要加給當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表示,今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勞基法讓勞工放假一日,而且工資要照給。而「放假」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若是仍有需要上班,雇主可徵求到具投票權勞工同意願在投票日出勤工作,但不可妨礙勞工投票,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主要分成兩種類型:
►若是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若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雇主就要視工作時數依現行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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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如果投票當天本來是「工作日」,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若是「休息日」,則依勞工加班時數,前2小時給1又1/3,後4小時則給1又2/3工資。
勞動部也提醒,若勞工平常上班班別為跨日班或是中午12時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工作日,投票日的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工作,雇主就須視勞工工作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勞動部強調,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