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一名法律系男學生2009年就讀國中時期,5度和同班女同學發生性關係,他當時更遭警察、地方法院調查,接受訓誡、感化教育。但直到2017年修讀民法債編後,才知自己的身體、名譽、貞操全都遭到侵犯,甚至對方也侵害父母的監護權。事後這名男學生和家長向女學生及其家人提告求償113萬元,高等法院判女學生家長共應賠償男方家長3萬元。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這2名男女學生國中時是班對,男學生表示,2009年6月30日結業式後,2人想找個地方偷嘗禁果,原本到學校司令台後方,但又覺得不夠隱密,便走到女廁,不過當時「沒有成功」。之後他們又於2009年8月26日在公園停車場的女廁愛撫、性交。另外在同年9月5日早上,在停車場的樓梯間,他問「可不可以放進去?」,女方同意,雙方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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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日傍晚,男學生要回家卻被女學生攔下表示「我家沒有人,拜託你陪我回去」,男學生回答「不要,我們已經分手了」,然而女學生不放男生走,男生只好同意,又再度發生關係。後來他面臨一連串調查、指責,還接受訓誡、感化教育,因此內心產生自我否定,接受長達2年的心理輔導,讓他的性觀念因此偏差,影響心理狀態及課業。
因為男學生一家人並不懂法律,男學生後來就讀法律系,才明白自己吃虧,且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對女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然而女學生表示,侵權行為的時間點為2009年間,訴訟已逾時效,並澄清是男方引誘、騷擾她,她有當場表示拒絕,堅持不是合意性交。
男方因此提出2017年的網路對話紀錄為證據「…你應該沒有健忘到我們上過床都忘記吧,但其實我不明白的是,那時候妳為什麼會選擇把事情告訴妳爸媽,不說不是什麼事情都沒有嗎?」,女方回答「因為月經沒來啊哈…」。
高院因此認定,當時幾次都是合意猥褻、性交,但由於當時雙方都未滿14歲,身心發育未完全,2人屬分別故意不法侵害對方的身體權、貞操權,當時2人是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對兒女行為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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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遭受女學生不法侵害,父母也跟著承擔痛苦,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另外,審酌雙方職業、學歷、財力,盼女方家長應賠男方父母共3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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