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一人一雞排」 選後祭品文可以不算數嗎

雞排,炸雞排。(圖/記者許力方攝)

▲選前有不少人發了祭品文,祭品文屬於贈與契約,發祭品文前要量力而為,而看到別人發祭品文時也以幽默的心看待,別過度騷擾當事人。(圖/記者許力方攝)

2020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前,有不少網友為了幫支持的候選人催票,或是為了賭一口氣,紛紛發出「祭品文」,搶著請大家吃雞排,結果出爐以後是不是該願賭服輸呢?

祭品文其實是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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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過後,幾家歡樂幾家愁,最喜歡祭品文的應該是雞排店老闆,賭越多越發大財,而最討厭祭品文的,應該是雞。

祭品文是當某人希望達成某件事或認為某件事不可能發生,上網po文許願或放話,如果真的實現,自己會做一件事,也就是獻上祭品來還願。還願的祭品常見的有懲罰類和回饋類,懲罰類的祭品,例如自帶扶龍命格的王世堅這次說,小英連任他就要去跳海;回饋類的,像一位何姓網友喊出,如果小英拿到800萬票就請全台灣人民每人一份雞排。

放話的人說願意自掏腰包免費請別人吃雞排這件事,只要請客的人和被請客的人都歡喜甘願,在法律上就會成立贈與契約。而這類祭品文除了放話請客外,還有設發動條件的,完成特定條件才會啟動請雞排的效果,就叫做附條件的贈與(民法第99條、第406條)。

民法又把附條件的條件分成「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種。「停止條件」指的是當條件達成時,贈與契約發生效力,也就是實現了就送給你。例如前面提到的,如果小英拿到800萬票就請全台吃雞排,「小英拿到800萬票」,在這裡就是「停止條件」,所以後來小英真的拿到800萬票(條件達成),網友才催討雞排(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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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解除條件」指的是,當條件達成時,贈與契約反而失效,也就是實現了就不送給你,例如A給B一張雞排免費兌換券,約定如果小英拿到800萬票的話就要還他,這時「小英拿到800萬票」,就是「解除條件」,因為小英真的拿到800萬票(條件達成),A可以和B說把兌換券還給他(不贈與/民法第99條)。

說出口的贈與可以反悔嗎?

附條件的贈與並不是平白無故送人,在條件達成之前,贈與都還沒有生效,可以選擇撤回前言,因此結果出來前,覺得沒勝算的話可以說不玩了。但若條件達成後,贈與契約就生效。法律也是這樣規定,原則上贈與的東西已經給人的話,就不能要求撤銷贈與,除非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受贈人毆打傷害贈與人,但如果是像何姓網友的情況,雞排根本還沒送出去,其實是可以撤銷不送的(民法408條、第416條)。

網友們選前誇下海口豪賭是沒關係,不過選後也有人開始算帳,紛紛敲碗追當初的承諾是否兌現。奉勸大家,發祭品文前還是要量力而為,而看到別人發祭品文時也以幽默的心看待,別過度騷擾當事人。(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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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